简要入排方案
入排标准
1 同意时年龄 ≥ 18 岁,或根据当地法规认为是成人。
2 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表明他们了解研究的目的和所需的程序,并愿意在进行任何其他研究相关评估或程序之前参与研究。
3 患有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伴鳞状细胞癌、腺癌或腺鳞状细胞癌组织学特征,以及: a. 在接受以下定义的标准治疗全身性化疗双联治疗或铂类药物治疗(如果有资格)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 - 紫杉醇 + 顺铂 + 贝伐珠单抗,或 - 紫杉醇 + 卡铂 + 贝伐珠单抗,或 - 紫杉醇 + 托泊替康/Nogitecan + 贝伐珠单抗 注:仅在根据当地标准贝伐珠单抗不是标准治疗药物或参与者不适合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情况下,才不需要贝伐珠单抗既往治疗。 b. 既往接受过 1 或 2 线针对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全身性治疗方案。在辅助或新辅助治疗背景下给予的化疗或联合放射疗法的化疗不应被视为全身性治疗方案。应计入 r/mCC 帕博利珠单抗单药治疗。 c. 不适合根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放疗或去脏手术。
4 研究者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可测量疾病定义为: a. 未经辐照区域至少一处非淋巴结病变,最长径 ≥ 10 mm。如果靶病变仅位于先前辐照的区域内,仅当“野内”病变出现经证明的进展且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批准后,才可入组参与者。 或 b. 未经辐照区域最短径 ≥ 15 mm 的淋巴结病变。
5 必须证明筛选实验室检查值符合要求
6 随机分组前 ECOG 体能状态为 0 或 1。
7 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8 有生殖潜力的参与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绝经后、永久绝育或既往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或子宫切除术的参与者可被视为无生殖潜力。
9 具有生殖潜力的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末次研究治疗给药期间和给药后 6 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适当避孕定义为高效避孕方法。在有相应要求的国家/地区必须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方法。
10 必须同意从知情同意时开始直至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不进行母乳喂养或捐献卵子。
11 如果当地卫生机构要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HBV DNA 或丙型肝炎抗体(HCVAb) 或 RNA 的血清学检查为阴性。活动性丙型肝炎由已知的 HCVAb 阳性结果和大于试验检测下限的已知定量 HCV RNA 结果定义。
12 必须愿意并能够遵守本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和限制。
排除标准
1 具有原发性神经内分泌、淋巴样、肉瘤样或入选标准 3 中未提及的其他组织学特征。
2 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问题或风险: a. 已知的既往或当前凝血障碍,导致出血风险增加 b. 血管炎引起的弥漫性肺泡出血 c. 已知的出血素质 d. 持续存在大出血(即,参与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 14 天内需要输注 > 2 份血小板浓缩物) e. 伴危及生命的出血风险增加的外伤 f. 研究入组前 8 周内重度头部外伤或颅内手术史。
3 有心血管问题或风险 a. 筛选前 6 个月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死 b. 充血性心脏衰竭的任何病史(纽约心脏协会分级为 III 或 IV 级) c. 任何心射血分数降低 < 45% 的病史 d. 基线 QT/QTc 间期明显延长(例如,重复证明 QTc 间期 > 450 msec) e. 完全左束支阻滞(定义为左束支阻滞形式的 QRS 间期 ≥ 120 msec)或不完全左束支阻滞
4 中枢神经系统 (CNS):任何脑内动静脉畸形、大脑动脉瘤或卒中病史(允许筛选前 >1 个月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5 眼科:活动性眼表疾病或有瘢痕性结膜炎病史或易发生瘢痕性结膜炎的炎性疾病(例如 Wagner 综合征、特应性角膜结膜炎、影响眼部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眼部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黏液性类天疱疮和穿透性眼部移植参与者不符合资格。单纯白内障不是排除标准。
6 其他癌症:除入选诊断之外的已知过去或当前恶性肿瘤,以下除外:非侵入性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非侵袭性浅表性膀胱癌;CR 持续时间 ≥ 5 年的任何可治愈癌症。
7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存在脑部转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 8 周已完成确定性治疗(例如,手术或立体定向脑放疗);无脑部转移临床或放射学进展的证据;参与者已完成围手术期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类固醇减量。注:长期类固醇治疗可接受,前提是剂量在筛选前保持稳定 1 个月。
8 手术/程序: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或 7 天内进行小手术。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参与者必须从干预的毒性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治疗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的参与者必须从研究中排除。
9 周围神经病变 ≥ 2 级。
10 既往抗癌治疗 a. 任何既往 MMAE 衍生药物治疗。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放疗。参与者必须从所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最后一次放化疗后必须至少经过 42 天。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小分子、化疗、免疫治疗或单克隆抗体。 d. 目前正在参与或曾经参与试验用药剂或器械的研究,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活性治疗。
11 其他 a. 持续存在显著、未受控制的医疗病况。 b. 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需要 IV 或口服抗菌治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 7 天结束。 c. 临床相关的双侧肾盂积水,通过输尿管支架或经皮引流无法减轻。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有胃肠梗阻临床症状或体征且需要胃肠外补液或营养的参与者。
12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阳性;已知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病史。注:除非当地卫生机构要求,否则无需进行 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
13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 Tisotumab vedotin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每日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4 在研究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怀孕或打算怀孕。
15 正在进行母乳喂养,且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治疗给药后 ≥ 6 个月内不能停止母乳喂养。
16 研究者认为参与不符合参与者的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方案规定的评估的任何情况。
17 已知对研究治疗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有关 Tisotumab vedotin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研究者手册)。
18 有已知会干扰遵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质滥用疾病。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市肿瘤研究所、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癌症中心),湖北省肿瘤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患者权益
交通补贴:50-200元/次 采血补贴:50-200元/次 (具体详细补助政策,以中心ICF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