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方案
入排标准
1 签署ICF时,受试者年龄必须为12至80岁(含12岁和80岁)。
2 在访视1时,受试者需要有经医师诊断的≥1年的哮喘书面病史。
3 受试者在访视1前至少4周规律每日使用ICS/LABA给药方案(包括稳定剂量的ICS)。
4 在访视1之前的12个月内至少发生过一次有书面记录的需下述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至少连续3天使用全身性激素(口服或IV给药)及任何这些药物的联合治疗以及相关的就诊、住院治疗或因哮喘的ER就诊(使用激素3天内)
5 访视1、3和5时ACQ-7总分≥1.5(随机化前)。
6 在访视1、2、3、4和5(随机化前)时,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前的FEV1<预测正常值的80%(针对≥18岁的受试者)或在访视1、2、3、4和5(随机化前)时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前的FEV1<预测正常值的90%(针对12至<18岁的受试者)。
7 访视2或访视3对沙丁胺醇的可逆性,在沙丁胺醇雾化后的FEV1增幅≥12%且增加值≥200 mL(针对≥18岁的受试者)或沙丁胺醇雾化后FEV1增幅≥12%(针对12至<18岁的受试者)。
8 根据研究方案的要求,愿意并能够根据研究者的意见调整当前的哮喘治疗。
9 证明可接受的MDI/pMDI给药技术。
10 体重指数<40 kg/m2。
11 在筛选期间,电子日记14天依从性≥70%(定义为在随机化前的14天内的任何10个早晨和任何10个晚上均填写每日电子日志,并且对在任何10个早晨和10个晚上中吸入2喷BFF MDI导入期药物的回答为“是”)。
12 随机分组前4周内无呼吸道感染,或未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或额外ICS治疗哮喘急性发作。
排除标准
1 危及生命的哮喘,定义为存在需要插管的高碳酸血症、呼吸停止、血氧不足性癫痫发作或哮喘相关晕厥发作的重大哮喘发作史。
2 在访视1前4周内完成对呼吸道感染或哮喘急性发作的全身性激素治疗。
3 研究者认为适合使用生物制剂治疗哮喘的受试者。
4 访视1前2个月内因哮喘而住院。
5 既往或当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肝,肾,血液,神经,内分泌,胃肠或肺(例如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肺嗜酸性粒细胞综合征和COPD)。严重是指研究者认为可使受试者参与研究时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任何疾病,或研究期间疾病/状况加重时可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分析的任何疾病。
6 访视1前12个月内已知有药物滥用或酗酒史。
7 访视1前3个月内,研究者认为窄角型青光眼未得到充分治疗和/或出现可能相关的视力变化。注:允许使用所有批准用于控制眼压的药物,包括局部给药的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
8 研究者认为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症状性前列腺肥大或膀胱颈梗阻/尿潴留。 注:在访视1之前的6个月内进行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术或前列腺完全切除术的受试者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9 在访视1之前至少5年存在未完全缓解的不可切除的癌症。 注:患有鳞状细胞和基底细胞皮肤癌的患者无需排除在外。
10 在访视1前4周内口服和静脉注射激素(任何剂量)。在研究期间禁止因任何原因使用全身性激素,但对重度哮喘急性发作给予急性治疗除外。
11 在访视1前12个月内因任何原因使用长效激素治疗。
12 在访视1之前的12个月内,使用LAMA(单药或作为吸入联合治疗的一部分)进行维持治疗。
13 在访视1前3个月内使用口服β2- 激动剂治疗。
14 在访视1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内使用任何市售(例如omalizumab,mepolizumab,benralizumab,reslizumab)或试验性生物制剂,研究期间也不得使用这些制剂。
15 通过雾化器或家庭雾化器定期接受哮喘药物给药。 注:除访视1前4周内之外,可以在哮喘急性发作时使用雾化器进行急救治疗。
16 在访视1前3个月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任何免疫调节剂或免疫抑制药物,在研究期间也不得使用这些药物。 注: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以局部使用免疫抑制药物。
17 在筛选和治疗期间会使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物。
18 在访视1前4周内通过吸入或雾化器使用任何草药产品,并且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停用。
19 在过去30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另一项使用试验用药品开展的临床研究。在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本研究方案中未列出的任何其他试验用药品。
20 已知受试者可对β2-激动剂、激素、抗胆碱能药或MDI或pMDI中的任何组分发生超敏反应。
21 在访视5之前使用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CKD-EPI)公式(针对18至80岁的受试者)重复计算或在访视5之前使用Schwartz公式(针对12至<18岁受试者)重复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估值≤30 mL/min/1.73 m2。
22 研究者认为,体格检查、临床生化、血液学、尿分析、生命体征或心电图中的任何临床相关异常结果都可能会使受试者因参与研究而存在风险。
23 当前吸烟者,之前有>10包-年吸烟史的已戒烟者,或在访视1前6个月内戒烟的患者(包括所有形式的烟草,电子香烟或其他类型的电子烟和大麻)。
24 计划在研究期间住院。
25 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协调员及其雇员或直系亲属。
26 仅适用于女性-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目前处于妊娠期(经高敏感性妊娠试验阳性确认)、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或不同意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苏北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洛阳市中心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东莞东华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患者权益
1.交通补助:每个探访150-200元/次; 2.采血补助:每个探访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