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方案
1.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70岁(含),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恶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4. 铂难治或铂耐药复发的卵巢癌:(1)铂难治定义为:首次含铂方案治疗期间最佳疗效反应为疾病进展/复发或稳定,或首次含铂方案治疗结束后4周内疾病复发/进展;(2)铂耐药复发定义为:至少4周期的含铂治疗方案治疗结束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3)入组前最后一次疾病复发/进展基于明确的影像学记录和评估;(4)自某个含铂方案被判定为铂难治/铂耐药,后续仅允许接受不超过1线系统治疗方案。(注:1个线数系统治疗是指因为疾病复发/进展而非由于毒性反应或其它原因需改变治疗方案)。 5. ECOG评分:0或1分
入排标准
1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70岁(含),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恶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4 入组的受试者为铂难治或铂耐药复发的卵巢癌患者。 (1)疾病复发/进展需要满足以下两条中任意一条:a. 明确的影像学记录或临床疾病进展(例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b. CA125持续升高(1周后确认)且伴临床症状或体格检查提示疾病进展; (2)自某个含铂方案被判定为铂难治/铂耐药,后续仅允许接受不超过1线系统治疗方案(注:1个线数系统治疗是指因为疾病复发/进展而非由于毒性反应或其它原因需改变治疗方案)。 (3)铂难治定义:首次含铂方案治疗期间最佳疗效反应为疾病进展/复发或稳定,或首次含铂方案治疗结束后4周内疾病复发/进展; (4)铂耐药复发定义:复发治疗过程中进展或至少4周期的含铂治疗方案治疗结束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个月。
5 ECOG评分:0或1分。
6 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影像学检查在首次用药前的28天内进行。靶病灶可以位于以前放疗或局部治疗过的区域,但需影像学检查证实该部位有疾病进展。
7 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 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随机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学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纠正治疗的药物);(2)生化检查:血清肌酐Cr < 1.5×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 ≤ 1.5×ULN;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 2.5×ULN(肝脏转移病例:≤ 5×ULN);(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8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Aurora激酶抑制剂。
2 既往接受过紫杉醇周疗。
3 已知对西奥罗尼胶囊、紫杉醇注射液药物成份或赋形剂过敏者。
4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内分泌治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5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筛选时存在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6 首次用药前28天内使用过试验性用药或器械。
7 筛选期原治疗毒性尚未恢复,仍有符合CTCAE5.0标准的>1级的毒性反应,除外脱发、或研究者评估为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值。
8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经充分治疗且近5年内无疾病复发证据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且预估在研究期间无需其他治疗。
9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软脑膜转移。
10 具有严重的周围神经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11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1)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3)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470ms(基于Fridericia 校正公式);(4)筛选期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5)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有同时使用≥3种抗高血压药物成分的治疗记录。或在筛选期时收缩压≥14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静息状态下,每次间隔约5分钟,连续测量3次,取平均值);(6)既往发生过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7)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血管疾病。
12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重要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等)、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浅静脉血栓经研究者判定后可以入组。
13 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出血(如消化道出血等),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等),或筛选期时研究者判断存在明确的高危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阳性不能排除胃肠道出血、间歇性咯血等)。
14 筛选期胸部影像学显示存在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或需要治疗的肺部炎症,或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接受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治疗的肺炎病史,或既往接受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出现过免疫相关性肺炎。
15 筛选期存在明显的胃肠道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小肠切除术后或全胃切除等);或既往有消化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消化性溃疡病史;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肠梗阻。
16 筛选期尿常规检查尿蛋白≥2+时,应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如定量尿蛋白≥ 1g/24 h不能入组,如尿蛋白≥2+未进行定量检查不能入组;但尿蛋白≥2+,定量检查<1g/24 h可以入组。
17 筛选期有明显临床症状或需要穿刺或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或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治疗为目的的引流者。
18 筛选检查HIV抗体阳性。
19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丙肝抗体(HCV-Ab)阳性伴有病毒复制阳性。(注:优先定性检测,有需要时进行病毒复制的定量检测)。
20 筛选期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静脉输注)的活动性感染。
21 有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2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23 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24 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以及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5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如:伴随疾病、伴随治疗或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干扰试验疗效和安全性结果的评估。
4、试验分组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患者权益
交通补贴:50-200元/次 采血补贴:50-200元/次 (具体详细补助政策,以中心ICF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