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方案
1. 年龄为 18 岁-70 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 无法行根治性治疗(肿瘤无法手术切除)且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剂量扩展期)/既往至少接受过 1 种系统抗肿瘤治疗失败(安全导入期)(辅助化疗或新辅助化疗末次治疗后 6 个月内复发或进展视为一线治疗失败);
4. HER2 检测结果为高表达或低表达(可接受当地的 HER2 报告结果):
HER2 高表达定义为:免疫组织化学法(IHC)3+或 IHC2+且原位杂交法(ISH)+。
HER2 低表达定义为:免疫组织化学法(IHC)1+或 IHC2+且原位杂交法(ISH)-;
5. 无法提供既往 HER2 检验结果的患者需提供 2 年以内的组织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检测 HER2 表达情况,治疗组 1 和治疗组 2的受试者还需提供 2 年以内的组织病理切片及血液样本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 PD-L1、MSI 和 TMB 的检测;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胃及食管等空腔结构不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7.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或 1 分(见附件 3);
8. 预计生存期≥6 个月;
9.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筛选期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血红蛋白≥90g/L; 血小板≥100×109/L; 血清总胆红≤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ULN),具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0×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AspartateAminotransferase,AST)、丙氨酸转氨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2.0×ULN,合并肝转移时≤5.0×ULN; 白蛋白≥30g/L; 血清肌酐≤1.0 × ULN; 血钾≥3.5 mmol/L;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ULN。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入组时为:入组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同意采用年失败率< 1%的避孕措施或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不得哺乳。
11. 男性患者必须满足: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避孕措施规定如下:伴侣为育龄期女性或伴侣已怀孕时,男性患者必须在化疗治疗期间和化疗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在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保持禁欲或正确使用避孕套避孕以防止药物暴露于胚胎。应参考临床研究持续时间、患者喜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的避孕方法;
12.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患者,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
1.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
2. 具有较高的出血或穿孔风险,例如:在入组前 28 天内有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消化性溃疡;既往有≥3 级胃肠或非胃肠瘘;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性疾病、血管炎或在入组前 12 周内出现过明显的胃肠道出血;
3.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4. 已知对 FS-1502 任何辅料及斯鲁利单抗、奥沙利铂、5-FU/卡培他滨中任何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
5. 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 既往接受过抗 HER2 抗体偶联药物或抗 PD-1/PD-L1 抗体或其他靶向刺激或共同抑制 T 细胞受体的药物(CTLA-4、OX40、CD137 等)治疗;
b.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c.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
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癌治疗(除外抗肿瘤中药);
e.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每天>10mg 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患者,除外预防过敏及恶心、呕吐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情况。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与申办方沟通。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
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不超过 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
f.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种过活疫苗,减毒疫苗;
g.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或计划进行大手术或有严重外伤;
6.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 1 级(脱发及色素沉着除外)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
7.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8. 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 I 型糖尿病;
9. 伴角膜上皮病变(轻度点状角膜病变除外);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和异基因骨髓移植史;
11. 患者服用会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主要是 Ia、Ic、II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或存在延长 QTc 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 QT 综合征;
12. 患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见附件 4)(2)不稳定型心绞痛
(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 3 次12 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QTcF 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F > 470 毫秒(5)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 50%。(6)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1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 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需要口服或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除外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
14. 既往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
患者;
15. 通过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的患者;
16. 患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ULN)),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7.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 年生存率>90%),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9.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患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
入排标准
排除标准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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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机构
安徽省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北京市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福建省福建省肿瘤医院
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河北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河北省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心医院
河南省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南省湖南省肿瘤医院
江苏省南京鼓楼医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延边医院
山东省临沂市肿瘤医院
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