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方案
入排标准
1 根据2018 iwCLL标准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小细胞淋巴瘤(CLL/SLL)。
2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的系统治疗的难治或复发性CLL/SLL。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完成≥ 2 个周期的依据目前指南的标准方案或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有确认对最近一次治疗无效或缓解后发生疾病进展的病历记录。根据2018 iwCLL 指南至少符合一条CLL/SLL 需要治疗的指征。
3 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评分≤ 1(剂量爬坡阶段),和≤ 2(剂量扩展阶段)。
4 预计生存期至少3 个月
5 有足够的凝血功能:aPTT 和 PT 不超过1.2 × ULN
6 在筛选期,根据当地实验室参考范围,有足够的不依赖于生长因子支持的骨髓,参考范围如下: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00 /μL,由于骨髓浸润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导致中性粒细胞< 1.0 × 10^9/L 的患者允许接受生长因子治疗,使在研究药物治疗前中性粒细胞≥ 1.0 ×10^9/L;b. 血小板≥ 50,000 /mm3,在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输血;c. 血红蛋白≥ 8.0 g/dL。
7 如果患有产生TLS 风险高的疾病,定义为绝对淋巴细胞计数≥ 25× 10^9/L 且有一个通过放射学评估的最大直径≥ 5 cm 的可测量淋巴结或存在通过放射学评估的任何可测量的最大直径≥ 10 cm 的淋巴结,必须按照方案中的预案处理TLS。
8 在筛选时具有根据以下参考范围确定的肾功能和肝功能:a. 用24 小时肌酐清除率或修正的Cockcroft-Gault 方程(使用理想体重[IBM] 代替体重) 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b. AST 和ALT ≤ 3.0 × 正常值上限(ULN);胆红素≤ 1.5 ×ULN。
9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患者应同意在治疗期间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 天内进行有效避孕,接受双重屏障式避孕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宫内节育器等避孕方法。男性患者应同意避免捐精。
10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患者既往的抗肿瘤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或5 个半衰期之内使用过其他细胞毒性药物、研究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b.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c.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28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放疗,或非血液学毒性反应尚未从前次放疗中恢复到NCI-CTCAE(5.0 版)0-1级;d.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e.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版]2 级),但脱发除外;f. 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7 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目的的类固醇类药物治疗;
2 曾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6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3 活检病理确认转化为Richter's 综合征。
4 曾接受另一种BCL-2 家族蛋白抑制剂治疗发生耐药(仅用于扩展期)。
5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a. 有临床意义的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b.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 2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 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50%;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d. 研究者判断患者的心功能无法耐受TLS 的预防性治疗。
6 有明显的肾脏、神经、精神、肺、内分泌、代谢、免疫、心血管或肝脏疾病史,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会对他/她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
7 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研究药辅料过敏的。
8 孕妇或哺乳期的女性。
9 除得到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以及既往的恶性肿瘤已被控制和手术切除或进行过根治性治疗外,在研究开始前3 年内有除CLL/SLL 以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病史。
10 吞咽困难,或患有吸收障碍综合征或其他无法通过肠道吸收药物的疾病。
11 表现出其他临床显著的不受控制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 无法控制的全身感染(病毒、细菌、真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DNA超过1000 IU/ml;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或HCV 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b. 患有活动性且无法控制的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持续2周或更长时间,包括自身免疫溶血性贫血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2 影响患者参加研究依从性的全身性疾病。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患者权益
1.交通补助:每个探访150-200元/次; 2.采血补助:每个探访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