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方案
1.年龄≥18周岁2.病理学确诊的胸腺癌,无法手术或转移性疾病3.既往至少经过一种铂类联合化疗治疗失败。4.EOCG评分 0-15.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入排标准
1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18周岁;愿意并能够完成规定的所有研究流程
3 病理学确诊胸腺癌; 且提供肿瘤样本到中心实验室进行了病理学确诊
4 无法手术或转移性疾病
5 根据RECIST 1.1标准,根据研究中心的研究者评估基线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如果受试者基线仅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则该病灶区域既往必须没有接受过放疗,或者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放疗治疗结束后明显进展
6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7 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的实验室检测评估满足以下标准:血液系统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 x 109/L;血红蛋白 ≥ 9 g/dL; 血小板计数 ≥ 100 x 109/L;肾功能: 血清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x ULN(或记录的Gilbert综合征:2.5 x ULN);转氨酶ALT/AST ≤ 3.0 x ULN(或记录的肝转移:5.0 x ULN);INR或aPTT ≤ 1.5 x ULN;
8 预期寿命 ≥ 3个月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年失败率低于1%)直至给药后24周
排除标准
1 胸腺瘤、胸腺脂肪瘤、生殖细胞肿瘤、畸胎瘤、精原细胞瘤
2 软脑膜转移或未经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伴发CNS转移的受试者允许入组,前提是受试者接受治疗且疾病临床稳定持续至少4周,无新发脑转移瘤或脑转移瘤增大的证据,并且在首次给药前7天已停用类固醇药物治疗脑转移瘤
3 目前正在参加其他任何临床试验,或在本试验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至少2周)参加过试验用药物的研究,以前先发者为准
4 本试验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至少2周)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有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以先发者为准
5 本试验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任何原因(活检诊断除外)进行过重大手术和/或受试者在本试验首次给药前4周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康复
6 本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本试验首次给药前4周内放疗覆盖范围超过30%的骨髓区域或4周内接受过广泛照射野放射治疗;
7 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如类固醇)的受试者在本试验开始前应逐渐减低这些药物的剂量(肾上腺功能不全的受试者除外,其可以以生理替代剂量继续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相当于 <10 mg泼尼松/天剂量;吸入型类固醇和局部使用类固醇除外)
8 本试验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疫苗,灭活疫苗(如灭活流感疫苗)除外
9 患有间质性肺病,或具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糖皮质激素辅助治疗的肺炎病史
10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11 研究者认为会影响本研究药物治疗安全性或疗效或治疗依从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疾病或药物滥用、中度至大量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水、或复发性/难治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水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开展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临沂市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患者权益
交通补贴:1-200元/次 采血补贴:1-200元/次 (具体详细补助政策,以中心ICF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