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 瑞通立(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商用名称】: 瑞通立(注射用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分为重组人组织型纤溶酶原激酶衍生物。
【功能主治】: 本品适用于成人由冠状动脉梗塞引起的急性心肌梗塞的溶栓疗法,能够改善心肌梗塞后的心室功能。本药应在症状发生后12小时内,尽可能早期使用。
【用法用量】: 1、只能静脉使用。应该18mg+18mg分两次静脉注射,每次缓慢推注2分钟以上,两次间隔为30分钟。注射时应该使用单独的静脉通路,不能与其它药物混合后给药,也不能与其它药物使用共同的静脉通路。没有多于两次给药的重复用药的经验。尽管没有足够的资料表明,在用药中或用药后合并使用抗凝或抗血小板药是否有利,但99%的病人在溶栓治疗期间同时使用肝素,用药期间或用肝素后,可合并使用阿斯匹林。 2、关于不合并使用肝素或阿斯匹林对于rPA的安全性及效果的影响的研究还未进行。当配制溶液时,肝素和rPA是有配伍禁忌的,不能在同一静脉通路给药,如需共用一条静脉通路先后注射时,使用二种药之间,应该用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冲洗管道。
【药品相互作用】: rPA可由使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为有活性的纤溶蛋白溶解酶,以降解血栓中的纤维蛋白,发挥溶栓作用。
【注意事项】: 1、由于纤维蛋白被溶解,可能引起新近的注射部位出血,所以溶栓治疗期间,必须仔细观察所有潜在出血点(包括导管插入部位、穿刺点、切开点及肌注部位),如有大血管不可压迫的穿刺应尽量避免(如颈静脉或锁骨下静脉)。 2、用药期间,病人的肌肉注射和非必须的搬动应尽量避免。 3、静脉穿刺在必须进行时,操作应特别仔细。 4、一旦发生严重出血(局部无法加压止血),必须立即停用肝素、抗凝药及抗栓治疗;另外,如果出血发生在第一次静注后,第二次静注应该停用。 5、需用该药治疗的所有病人,用药前应仔细权衡治疗效果与潜在的危险性。 6、在下列情况,用药的危险性可能增加,应该慎用: (1)最近(10天内)大的外科手术:冠脉搭桥、产科分娩、器官移植、组织活检及不可压迫血管的穿刺。 (2)脑血管疾病。 (3)新近的消化道或泌尿道出血(10天内)。 (4)新近的外伤(10天内)。 (5)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6)高度怀疑存在左心栓子(二尖瓣狭窄伴心房纤颤)。 (7)急性心包炎。 (8)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9)止血功能障碍,包括继发于严重肝肾疾病的凝血功能障碍。 (10)严重的肝肾功能衰竭。 (11)妊娠。 (12)糖尿病引起的出血性视网膜病变或其它出血性眼病。 (13)败血症性栓塞性静脉炎,或在严重感染部位存在动静脉瘘。 (14)高龄(>75岁)。 (15)病人长期使用口服抗凝剂(华法林等)。 (16)其它:如潜在的难以止血的出血部位,或可能明显增加出血机会的各种情况 (17)胆固醇栓塞形成:用溶栓治疗的病人罕有胆固醇栓塞的报导,确切的发生率不清楚。最严重的情况可以是致死的。也可发生于侵入性检查及治疗过程中(心脏导管插入术、造影、血管外科等),或抗凝治疗。胆固醇栓塞可能的临床表现为:网状(青)斑块、“紫色趾”综合症、高血压、急性肾功衰竭、坏疽性指(趾)、心肌梗塞、胰腺炎、脑梗塞、脊髓梗塞、肾动脉栓塞、肠动脉栓塞和横纹肌溶解。 (18)心律失常:溶栓治疗可能引起再灌注性心律失常,这种心律失常(如窦性心动过缓、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与心肌梗塞本身并发的心律失常无任何不同,应该采用常规的抗心律失常药治疗,建议在给药时合并使用抗心动过缓或室性心律紊乱的药物。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当给予人用剂量3倍rPA(0.86MU/kg)时对白兔有致流产作用。重复试验表明,在给予人用剂量15倍rPA(4.31MU/kg)时,家兔的胎儿未发生异常。但是,给予妊娠妇女,没有充分的良好对照研究。最常见的溶栓治疗的并发症是出血,在某些病人,包括妊娠可以增加出血的危险性,故在妊娠期间,必须在权衡rPA效果及可能引起的流产后慎用。 (2)不能确定rPA是否与人乳一同分泌。因为许多药物可由人乳分泌,故rPA用于哺乳期时有可能随乳汁分泌,因此,在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应极为慎重。 8、儿童用药:尚无rPA在儿童使用时的安全性及疗效的研究资料。 9、老年用药:病人在75岁以上时,尤其是收缩压高于160mmHg时,使用rPA应特别注意。
【不良反应】: 以下患者禁用: 1、活动性内出血。 2、脑血管意外史。 3、新近(2个月内)颅脑或脊柱的手术及外伤史。 4、颅内肿瘤、动静脉畸型或动脉瘤。 5、已知有出血倾向(如出血体质)。 6、严重的未控制的高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