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 齐多夫定
【商用名称】: 齐多夫定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分为齐多夫定。
【功能主治】: 齐多夫定片/齐多夫定胶囊: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齐多夫定片/齐多夫定胶囊/齐多夫定口服溶液/注射用齐多夫定: 1、成人用药剂量口服:本品与其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合用的推荐剂量为每日500或600mg,分2-3次给药。另外,一些研究结果表明,每日1000mg,分次给药的方案是有效的。每日低于1000mg剂量的齐多夫定对HIV感染引起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否有治疗及预防作用目前尚不清楚。 2、用于预防母—婴传播的剂量下列齐多夫定的剂量已证实有效:口服,本品用于妊娠妇女(孕周>14周)的推荐剂量是每日500mg(每次100mg,每日五次)至开始分娩。在生产期间齐多夫定需静脉给药2mg/kg,给药时间为1小时以上。随后继续静脉注射1mg/kg/每小时至脐带结扎。 3、新生儿:应按2mg/kg的剂量给予齐多夫定口服液。每6小时服药一次。生后12小时内开始给药并持续服至6周。不能口服的婴儿应静给予齐多夫定1.5mg/kg,每6小时给药一次,每次给药时间大于30分钟。 4、血液系统不良反应患者的剂量调整:对于血红蛋白水平降至7.5g/dl(4.65mmol/l)-9g/dl(5.59mmol/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降至0.75109-1.0109/1的患者,应减少齐多夫定的用量或中止齐多夫定的治疗。 5、肾功能损害者的用药剂量:与健康人相比,晚期肾衰患者齐多夫定的血浆峰浓度高出50%,系统暴露(以齐多夫定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表示)增加100%,而半衰期无明显改变。肾功能的衰竭主要引起葡萄糖苷酸代谢物的贮积,该代谢物无毒性作用。晚期肾衰患者每日使用300-400mg为合适的剂量。治疗中应根据患者的血液学参数及临床反应调整剂量。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对齐多夫定的排泄无明显影响,而其葡萄糖苷酸代谢物的排泄增加。对于进行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的晚期肾病患者,推荐剂量为每6-8小时100mg。 6、肝功能受损者的用药剂量:从肝硬化患者中得到的资料表明,肝功能受损患者由于葡糖醛酸化作用的减弱而引起齐多夫定的蓄积。肝功能受损患者须进行剂量调整,但因资料有限,目前尚无理想的推荐方案。如果无法监测齐多夫定的血浆浓度,医师应特别注意患者有无不耐受的征象,并适当调整和/或延长用药间隔。
【药品相互作用】: 1、齐多夫定为天然胸腺嘧啶核苷的合成类似物,其3’-羟基(-OH)被叠氮基(-N3)取代。在细胞内,齐多夫定在酶的作用下转化为其活性代谢物齐多夫定5’-三磷酸酯(AztTP)。AztTP通过竞争性利用天然底物脱氧胸苷5’-三磷酸酯(dTTP)和嵌入病毒DNA来抑制HIV逆转录酶。嵌入的核苷类似物中3’-羟基的缺失,可阻断使DNA链延长所必须的5’-3’磷酸二酯键的形成,从而使病毒DNA合成终止。活性代谢物AztTP还是细胞DNA聚合酶-α和线粒体聚合酶-γ的弱抑制剂,据报道可嵌入到体外培养细胞的DNA中。体外HIV对齐多夫定的敏感性与临床治疗反应之间的关系尚在进一步研究中,由于体外敏感试验尚未标准化,故实验结果受方法学因素的影响差异较大。据报道,从长期接受齐多夫定治疗患者体内分离出来的HIV在体外实验中对齐多夫定的敏感度有所降低。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晚期HIV感染,早期HIV感染患者体外实验中HIV对齐多夫定敏感度下降的机率高,幅度大。 2、病毒对齐多夫定敏感的降低和对齐多夫定耐药株的出现限制了临床单药治疗的应用。体外试验表明,齐多夫定与拉米夫定联合应用时,本已对齐多夫定耐药的病毒株可因对拉米夫定耐药性的出现而恢复对齐多夫定的敏感性。并且在体内试验中,临床有证据显示齐多夫定与拉米夫定的联合应用可延迟对齐多夫定耐药性在抗-逆转录病毒的病人中的出现。有研究结果显示,齐多夫定与许多其它抗HIV制剂,特别是拉米夫定,去羟肌苷及α干扰素有疗效叠加效应或协同作用,可更有效地抑制HIV在细胞培养中的复制。尽管如此,体外试验表明,三种核苷类似物或两种核苷类似物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较比一种或两种药物联合使用,可更有效地抑制HIV-I诱导的细胞病变。国际上认可的指导原则(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1998年6月),推荐在意外暴露于HIV感染的血液事件中如:针刺伤,应立即给予齐多夫定和拉米夫定联合治疗(在1-2小时内)。在高危情况下,还应包括蛋白酶抑制剂。建议抗逆转录病毒预防持续4周。没有关于暴露后预防的对照临床研究且支持数据有限。尽管立即给予抗逆转录病毒制剂治疗,HIV感染仍有可能会发生。
【注意事项】: 1、应提醒患者注意其同时应用的其它药物的不良反应。 2、应告诫患者该药尚未被证明能预防HIV通过性接触或血液污染的传播。 3、齐多夫定不能治愈HIV感染,患者仍存在着与免疫抑制相关疾患的危险,如条件致病菌所致感染及恶性肿瘤等。虽然有实验数据表明齐多夫定可减少条件致病菌感染及恶性肿瘤(包括淋巴瘤)的发生机率,但证据尚不够充分。对于HIV感染晚期患者,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接受齐多夫定治疗组与未接受治疗组患淋巴瘤的机率是相同的。对于长期接受齐多夫多定治疗的早期HIV感染患者,其患淋巴瘤的机率尚不清楚。应提醒那些在怀孕期间使用齐多夫定预防HIV的母婴传播,尽管进行了治疗,但在某些病例中仍有发生母婴传播的可能。 4、血液学不良反应: (1)对于晚期HIV感染患者,接受齐多夫定治疗会出现贫血(通常于用药6周后出现,少数病例出现较早),中性粒细胞减少(通常于用药4周后出现,有时出现较早)及白细胞减少(通常继发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等不良反应。这些现象常见于高剂量(1200-1500mg/日)和治疗前骨髓功能储备不好的患者,特别是对于晚期HIV患者。应仔细监测血液学参数。 (2)对于晚期HIV病患者,建议治疗开始后的3个月内,至少每2周查一次血常规,以后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于先前骨髓储备量少的患者,用药时应特别小心,起始剂量应降低。 (3)对于早期HIV感染患者(通常骨髓功能储备较好),血液学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较低,根据患者的整体情况,可适当降低血常规的监测频率,例如可每1-3月一次。如果血红蛋白低于7.5g/dl(4.65mmol/L)-9g/dl(5.59mmol/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低至0.75×109-1.0×109/L,则应减少每日剂量直至有骨髓恢复的迹象;否则,应停止用药(2-4周)以促进骨髓恢复。通常在减少用药剂量两周内,骨髓得到恢复。对于出现重症贫血的患者,在进行剂量调整的同时,应予以输血治疗。 5、乳酸酸中毒及重度脂肪肝:有报道单独或联合应用抗逆转录病毒核苷酸类似物治疗HIV感染,包括齐多夫定,会出现乳酸酸中毒及重度脂肪肝等可危及生命的严重不良反应。大多数病例出现于女性患者。对于任何接受齐多夫定的患者均应给予上述警告,特别是具肝脏疾患已知危险因素的患者。对于在用齐多夫定治疗的患者,如在临床上或试验室检查中出现乳酸酸中毒或肝毒的征象,则应停止用药。 6、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目前尚无齐多夫定对驾驶及操作能力影响的研究报道。从该药的药理学特性无法进一步推测该药对上述行为的影响。然而,当评估患者驾驶或操作机械的能力时,应虑及患者临床状况及齐多夫定的不良反应。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 ①研究证实,对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给予齐多夫定,且继对她们的婴儿治疗可显著的降低母-婴HIV传播(感染率安慰剂组23%,齐多夫定组8%)。在怀孕14周至34周期间开始口服齐多夫定并持续至分娩开始。分娩过程中静脉给药。新生儿口服齐多夫定口服溶液至出生后6周。不能口服的新生儿静脉给药。在1998年泰国疾病控制中心的研究中,只使用齐多夫定口服治疗,从怀孕36周开始至分娩完成。显著地降低了母-婴HIV传播(安慰剂:齐多夫定为19%:9%)。本研究中心无母乳喂养的婴儿。 ②对于胎儿和婴儿暴露于齐多夫定的远期后果尚不清楚。动物致癌/变异研究发现对人类致癌的危险不能排除。这些发现与暴露于齐多夫定治疗的感染和未感染婴儿的相关性还不清楚。然而妊娠妇女在考虑妊娠期使用齐多夫定时应了解这些发现。 (2)哺乳期妇女:一些健康专家建议HIV感染的妇女不要母乳喂养她们的婴儿以防HIV的传播。HIV妇女口服200mg单剂量齐多夫定后,齐多夫定在人乳和血浆中的平均浓度相似。因此,由于药物和病毒均在母乳中出现,故建议服用齐多夫定的妇女不要母乳喂养她们的婴儿。 8、儿童用药 (1)3-12个月:婴儿因不能吞服本品,可服用齐多夫定口服溶液。3个月以上的儿童,推荐初始剂量为360mg-480mg/m2,分3或4次与其它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合用。对于小于720mg/m2(每6小时180mg/m2)的给药剂量是否对HIV感染引起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否有治疗及预防作用目前尚不清楚。最大剂量不可超过每6小时200mg。 (2)小于3个月:有限的数据还不能提供推荐的剂量。 9、老年用药:尚未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药代动力学进行研究,目前尚无资料可以借鉴。但是对于老年患者,因出现与年龄相关的肾功能下降和血液学参数的改变等,建议在使用齐多夫定前和使用过程中,对病人进行相应的检查。 10、药物过量: (1)症状和体征:无论对于成人还是儿童,关于短期过量服用齐多夫定临床表现的报道尚不多见,除了出现如疲劳、头痛、恶心以及偶尔报告的血液学紊乱等不良反应外,有报告曾有一位病人过大剂量服用齐多夫定,血液中齐多夫定水平超过普通治疗剂量的16倍,但未出现短期的临床、生化或血液学上的后遗症。 (2)治疗:对于患者应密切观察有无中毒征象并给予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无助于加快齐多夫定的清除,但可加快其葡萄糖苷酸代谢物的清除。
【不良反应】: 1、本品禁用于已知对齐多夫定或制剂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2、本品禁用于中性粒细胞计数异常低下(0.75×109/L)者或血红蛋白水平异常低下(7.5g/dl或4.65mmol/L)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