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肺气肿患者的支气管痉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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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化学名称:4-羟基-α-[(叔丁氨基)甲基]1,3-苯二甲醇硫酸盐分子式:(C13H21NO3)2·H2SO4分子量:576.70 |
沙丁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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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 |
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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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0233 |
国药准字J2016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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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肺气肿患者的支气管痉挛等。 |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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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用量:成人及儿童每次剂量为2.5~5.0mg(1~2支),一日四次,或遵医嘱。初始剂量以2.5mg(1支)为宜。用法:需由医生指导,在医院内经雾化器吸入。使用安瓿装雾化液方法:1.将安瓿装雾化液开启(可用砂轮),小心别溢出药液,别划破手指。2将安瓿装雾化液装入喷雾器的贮液池内。是否要稀释应听从医生指导,并按照医生的处方量进行稀释。3.装配好喷雾器,由医生指导使用,病人将射嘴送入口内,则喷雾吸入疗法开始。4.使用后将剩余的溶液弃去,并清洗消毒喷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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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偶有口干、呛咳、恶心、头痛、头晕、心悸、肌震颤等。 |
)沙丁胺醇过量可引起低钾血症,应监测血钾水平。对于有心脏症状(如心动过速,心悸)表现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治疗,并给予恰当的对症治疗,如给予具有心脏选择性的β-阻滞剂。对患有支气管痉挛病史的患者,应谨慎使用β-阻滞剂。沙丁胺醇过量的体征为显著的心动过速和/或肌肉震颤。应注意对于40揿100μg的本品所含沙丁胺醇相当于4mg的沙丁胺醇片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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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除非当对母亲预期的受益大干任何可能对胎儿的危害时,孕妇才可考虑使用本品。与其它大多数药物一样,仅有少量已发表的资料证明人类在怀孕早期使用沙丁胺醇是安全的。对动物的研究表明,当非常高的使用剂量会对胎仔造成某些危害。大规模的动物生殖毒性实验表明,无氟利昂类抛射剂HFA134a对胎仔发育无损害。本品的致畸研究显示本品在β2-受体激动剂出现致畸作用的可比高剂量下,未发现致畸作用,但无人类妊娠和哺乳期使用本品的试验数据。由于沙丁胺醇可能泌入乳汁,除非对母亲的预期受益大干对新生儿的潜在危险,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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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支气管哮喘,喘息型支气管炎,肺气肿患者的支气管痉挛等。 |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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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药理作用:沙丁胺醇是一选择性的2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在治疗剂量下,治疗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5分钟内快速起效,药效持续4至6小时,其主要作用于位于支气管平滑肌上的2 -肾上腺素能受体。 毒理研究: 与其它选择性β2-激动剂相似,对小鼠皮下注射沙丁胺醇显示致畸性。在一项生殖毒性试验中,在2.5毫克/公斤剂量下,9.3%的胎仔出现腭裂。在大鼠试验中,对大鼠整个妊娠期口服给予0.5、2.32、10.75、50毫克/公斤/天沙丁胺醇,未出现明显胎仔异常。仅在最高剂量组出现新生仔鼠死亡率上升,原因是母鼠疏于照料。在家兔的生殖毒性试验中,在口服剂量50毫克/公斤/天(即,远远高于人类常规剂量),胎仔出现治疗相关变化,包括眼睑开放(无睑)、继发腭裂口(腭裂)、颅骨前额骨化(颅裂)、以及四肢弯曲。改变本品的处方对沙丁胺醇毒性无影响。本品采用的无氟利昂抛射剂-HFA134a.在非常高的气化物浓度下(远远超出患者常规用药量中的抛射剂量),对多个种属的动物暴露天数为两年的实验中,未见毒性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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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下列情况应慎用:伴有心血管疾患(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心律不齐、高血压)、糖尿病及惊厥患者,正在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药或三环类抗抑郁药患者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2.若使用一般剂量无效时,应咨询医生,不能随意增加药物剂量或使用次数。反复过量使用可导致支气管痉挛,如有发生应立即停药,更改治疗方案。 3.避免同时使用其他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药或肾上腺素受体阻滞药,如心得安等。 4.长期使用本品时,可能产生耐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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