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恶性肿瘤,白细胞减少,恶性胸腹水,放化疗引起的副反应,免疫功能低下。另可用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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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蛋白质、多肽、十八种氨基酸、游离凝固酶 |
本品主要成份为托吡卡胺。化学名称:N-乙基-N-(4-吡啶甲基)-a-(羟基甲基)-苯乙酰胺分子式:C17H20N2O2分子量:28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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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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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S10970071 |
国药准字H3202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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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恶性肿瘤,白细胞减少,恶性胸腹水,放化疗引起的副反应,免疫功能低下。另可用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 |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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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肌肉或局部注射,每日一次,每次1-2支,二个月为一个疗程或遵医嘱。胸、腹腔注射每次4-6支或遵医嘱。 |
滴眼剂0.5%溶液滴眼,一次一滴,间隔5分钟滴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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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尚不明确。 |
本品0.5%溶液滴眼1~2次,每次一滴的不良反应罕见,1%溶液可能产生暂时的刺激症状。因本品为类似阿托品的药物,故可使闭角型青光眼眼压急剧升高,也可能激发未被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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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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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婴幼儿对本品的不良反应极为敏感,药物吸收后可引起眼局部皮肤潮红、口干等。老年用药:高龄者容易产生类阿托品样毒性反应,也有可能诱发未经诊断的闭角型青光眼,一经发现应即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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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恶性肿瘤,白细胞减少,恶性胸腹水,放化疗引起的副反应,免疫功能低下。另可用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 |
用于滴眼散瞳和调节麻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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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发热和局部红肿,发热一般在39℃以下,通常12小时内自行消退,局部红肿也可自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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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有过敏史者慎用或不用 |
1.为避免药物经鼻粘膜吸收,滴眼后应压迫泪囊部2~3分钟。 2.如出现口干、颜面潮红等阿托品样毒性反应应即停用,必要时予拟胆碱类药物解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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