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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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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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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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处方药 |
OTC甲类 |
| 品牌 | ||
| 规格 | 10g:1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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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乳膏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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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 |
丁酸氢化可的松 |
| 性状 | ||
|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51023508 |
国药准字H20093962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用于过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过敏性湿疹及苔藓样瘙痒症等。 |
| 用法用量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
局部外用。取适量本品涂于患处,1日2次。 |
| 不良反应 |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长期使用可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偶见过敏反应。 |
| 禁忌 | 感染性皮肤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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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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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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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
| 药理作用 | 本品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外用具有抗炎、抗过敏、止痒及减少渗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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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
(1) 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2) 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3)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4)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5) 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6)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11) 运动员慎用。 |
| 药物相互作用 | 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因此,利巴韦林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 |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