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钴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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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甲钴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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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草香解郁安神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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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华北制药 |
原方 |
| 规格 | 0.5mg*40片 |
0.5g*36粒 |
| 剂型 | 片剂 |
胶囊剂 |
| 主要成分 | 本品成份甲钴胺。 |
夏古草、白芍、合欢花、酸枣仁(炒)、香附、柴胡、地黄、五味子、首乌藤。 |
| 性状 | 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淡红色。 |
本品为硬胶囊,内容物为黄棕色到棕褐色的粉末,夹杂有少许白点;气微香,味微苦,微有麻舌感。 |
|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1126 |
国药准字Z20060296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周围神经病。 |
疏肝解郁、宁心安神。用于失眠症肝气郁结症。 症见:失眠多梦,精神抑郁或急躁易怒,胸胁苦满或胸膈不畅,口苦目眩,舌边尖略红,苔白或微黄,脉弦。 |
| 用法用量 | 口服。通常成人一次1片(0.5mg),一日3次,可根据年龄、症状酌情增减。 |
口服,一次4粒,一日2次。 |
| 不良反应 | 1.在总病例15,180例中,146例(0.96%)出现不良反应。(调查不良反应发频率结束时)2.胃肠道:偶有(0.1%~5%)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泻;3.过敏:少见(<0.1%)皮疹。 |
尚不明确。 |
| 禁忌 | 禁用于对甲钴胺或处方中任何辅料有过敏史的患者。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1.虽然甲钴胺在动物试验中未表现致畸作用,但其对怀孕妇女的安全性尚不明确。2.尚不明确甲钴胺是否通过妇女乳汁分泌,但动物试验报告甲钴胺有乳汁分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
| 儿童用药 | 儿童遵医嘱。 |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遵医嘱。 |
| 老人用药 | 由于老年人机能减退,建议在医生指导下酌情减少用量。 |
老人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
| 药理作用 | 1.药理作用(1)向神经细胞内细胞器转运性良好,促进核酸、蛋白的合成与氰钴胺相比,向神经细胞内细胞器的转运性良好(大白鼠)。在由高半胱氨酸合成蛋氨酸过程中起辅酶作用。在脑起源细胞、脊髓神经细胞的实验中,尤其参与由脱氧核苷合成胸腺嘧啶的过程,促进核酸、蛋白的合成(小白鼠)。(2)促进轴索内输送和轴索的再生: 在由给与链脲菌素引起糖尿病大白鼠的坐骨神经细胞,可使轴索结构蛋白的输送正常化。对阿霉素、丙烯酰胺、长春新碱引起的药物性神经障碍(大白鼠、兔)以及对轴索变性小白鼠模型、自然发病糖尿病大白鼠的神经障碍在神经病理学、电生理学上可抑制变性神经的出现。(3)促进髓鞘的形成(磷脂合成): 由于提高蛋氨酸合成酶的活性,促进髓鞘的主要结构磷脂酰胆碱合成从而提高髓鞘的形成。(4)恢复神经键的传达延迟和神经传达物质的减少: 在挫刮的坐骨神经实验中由于提高神经纤维的兴奋,从而早期恢复终端电位的诱发(大白鼠)。另外可使喂养缺胆碱饵大白鼠低下的脑内乙酰胆碱量正常化。(5)促进正红血母细胞的成熟、分裂,改善贫血血像: 本药促进在骨髓中核酸的合成及正红血母细胞的成熟、分裂,增加红细胞的产生。本药可迅速恢复因Bl2缺乏而降低的大白鼠红细胞数、血红蛋白、血细胞比容值。2.毒理研究(1)分布: 给大白鼠静脉注射57Co-CH3-B1210μɡ/kg,24小时后,组织内浓度为肾、副肾、肠、胰、脑垂体的顺序,顺次检测出高浓度,在眼、脊髓、脑、肌肉等处浓度低。(2)急性毒性: LD50(mg/kg)(3)亚急性毒性: 给狗静注90天0.5,5.0,50.Omg/kg/日,在各个给药组中,一般症状、体重、血液及器官重量等均无特殊变化,病理组织学检查中,通过显微镜观察发现,剂量为50.Omg/kg的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内增加了嗜酸性颗粒,通过电子显微镜观察发现了溶媒体的增加,其他器官无变化。(4)慢性毒性: 给狗静脉注射l2个月0.5,5.0,50.Omg/kg/日,在各个给药组中,一般症状、体重、血液及器官重量等均无变化,病理组织学检查中,通过显微镜观察发现,剂量为5.Omg/kg的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内增加了嗜酸性颗粒,通过电子显微镜观察发现了溶媒体的增加,又在剂量50.Omg/kg试验中发现了在肾小球系膜细胞的溶媒体及肝枯否氏细胞的增加。(5)生殖试验: 在大白鼠的妊娠前及妊娠初期、器官形成期、围生期及哺乳期,静注0.5,5.0,50.Omg/kg/日,对胎仔及新生仔无异常所见及致畸作用。 |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
| 注意事项 | 1.如果服用一个月以上无效,则无需继续服用。2.从事汞及其化合物的工作人员,不宜长期大量服用本品。 |
1.饮食宜清淡。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3.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孕妇或在那个在接受其它治疗的患者,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4.服药三天后症状未改善,或出现吐泻明显,并有其它严重症状时应去医院就诊。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年老体虚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长期服用应向医师咨询。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物相互作用 |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