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巴韦林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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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利巴韦林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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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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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
| 规格 | 8ml:8mg |
5ml |
| 剂型 | 眼用制剂 |
滴眼剂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1ml含托吡卡胺5mg,盐酸去氧肾上腺素5mg。 |
| 性状 | 本品为无色或微黄色澄明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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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4022312 |
国药准字H20103127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 |
用于诊断及治疗为目的的散瞳和调节麻痹。 |
| 用法用量 | 滴入眼睑内,一次1~2滴,每1小时1次,好转后每2小时1次。 |
眼部用药。1、散瞳检查本品滴入结膜囊,一次1滴,间隔5分钟再滴第2次。本品滴眼后5-10分钟开始散瞳,15-20分钟瞳孔散得最大。约维持一个半小时后开始恢复,5-10小时瞳孔恢复至滴药前水平。2、屈光检查应用本品每5分钟滴眼一次,连续滴4次,20分钟后可作屈光检查。 |
| 不良反应 | 偶见局部轻微刺激。 |
本品尚未对使用结果调查中的不良反应发生几率进行明确的调查。若出现全身症状时应停止给药。1)严重不良反应:休克、过敏样症状:可出现休克、过敏样症状,所以需要充分进行观察,发现红斑、皮疹、呼吸困难、血压降低、眼睑浮肿等症状时应停止给药,予以妥善的处置。2)其他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时应采取停止给药等妥善的处置。 |
| 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孕妇禁用。 |
1)青光眼和具有房角狭窄、前房较浅等眼压上升因素的患者(有可能诱发急性闭角型青光眼);2)对本制剂的成份有过敏既往史的患者。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孕妇不宜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暂停授乳。 |
只有在其治疗上的有益性超过危险性时予以使用。关于妊娠期间用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 |
| 儿童用药 | 尚不明确。 |
由于儿童 使用时易发生全身性不良反应,应充分观察,慎重使用。特别是在早产儿有过心动徐缓、呼吸停止的报导,应充分进行观察,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妥当的处置。最佳方法是根据需要将本品稀释后使用。 |
| 老人用药 | 老年人不推荐应用。 |
通常,老年人的生理功能有所降低,应予以注意。 |
| 药理作用 | 理作用: 1.散瞳作用:给白色家兔用各种比例混合的托吡卡胺和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滴眼液进行滴眼,可见由托吡卡胺引起的瞳孔括约肌松驰,由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瞳孔开大肌收缩引起的散瞳。此外,两者的并用有相乘效果,托吡卡胺与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配比在1:1及11:10时其散瞳效果较强。2.调节麻痹作用:为进行视力障 碍及内斜视小儿的屈光检查,用本品滴眼1-2次,将其调节麻痹效果与0.5%及1%阿托品的1日3次、滴眼3日的效果进行了比较。相对于屈光状态,本品的调节麻痹作用较阿托品为弱,持续时间较短,为速效性。对屈光异常且无其他眼病的年轻者用本品1次1滴、间隔3分钟共滴眼3次。滴眼结束20- -30分钟后其调节麻痹效果达到最高,3小时左右几乎完全恢复,4-5小时后调节功能恢复正常。毒理研究:1.急性毒性(托吡卡胺与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等量混合物)2.滴眼毒性:刺激性角膜障碍性试验未见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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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本品不宜用于其他病毒性眼病|2.若长期大量使用本品可能会产生与全身用药相同的不良反应如肝功能、血象的不良反应。|3.有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用。 |
一.给药途径:仅用于点眼。二.使用方法:1.滴眼时原则上患者应仰卧,翻开患者的眼睑滴入结膜囊内,闭眼1 -5分钟,压迫泪囊部后睁开眼睛。2.为了防止污染药液,滴眼时应注意避免容器的前端直接接触眼部。3.每支开启一日后不可再用。 |
| 药物相互作用 | 大量使用本品可能会产生与全身用药相似的药物相互作用,如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因本品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 |
并用时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