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原发性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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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雷米普利。化学名称:(2s,3as,6as)-1-{(s)-2-{[(s)-1-(乙氧羰基)-3-苯丙基]氨基}丙酰基}-八氢环戊并[b]吡咯-2-羧酸。 |
穿心莲、溪黄草、苦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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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昆山龙灯瑞迪制药有限公司 |
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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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0723 |
国药准字Z4402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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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原发性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 |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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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给药剂量 雷米普利治疗初期,尤其是伴有盐和/或体液流失患者(如呕吐/腹泻,利尿治疗),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后),或严重高血压患者,可能会产生血压过度降低现象。如果可能,开始用雷米普利治疗前,应纠正盐和/或体液流失,减少或停止现正在使用的利尿剂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须权衡容量负荷过重的风险)。这些患者的治疗应当以最低单剂量开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首剂后,每当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剂剂量增加时,这些患者应给予医疗监护至少8小时,以免发生难以控制的低血压反应。 老年患者(大于65岁)对A |
口服。一次3片,一日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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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有血管神经性水肿病史的患者,双侧肾动脉狭窄或单肾且伴肾动脉狭窄患者,左心室血液输入或输出减少,低血压或循环状况不稳定的患者,妊娠及哺乳妇女。 |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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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期服用本品,尤其是怀孕的最后6个月,可能导致胎儿损伤甚至死亡,故妊娠妇女禁用本品.本品可通过乳汁分泌,故哺乳期妇女禁用本品.儿童用药:未对本品进行儿童用药的研究,故本品禁用于儿童患者。老人用药:同时使用利尿剂、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肝肾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应慎用本品。使用本品时应根据血压控制的需要仔细调节用药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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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原发性高血压,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 |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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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药理作用:雷米普利是一个前体药物,经胃肠道吸收后在肝脏水解生成雷米普利拉-具有活性的、强效和长效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抑制剂。服用雷米普利会导致血浆肾素活性的升高,和血管紧张素Ⅱ及醛固酮血浆浓度的下降。因为血管紧张素Ⅱ的减少,ACE抑制剂可导致外周血管扩张和血管阻力下降,从而产生有益的血流动力学效应。有证据显示,组织ACE,尤其是血管系统-而不是循环中的ACE,是决定血流动力学效应的主要因素。同激肽酶II一样,血管紧张素转化酶也能降解缓激肽。有证据显示,雷米普利拉引起的ACE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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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严重、恶性高血压、伴有严重的心力衰竭、已有或可能发展为液体或盐缺乏、已使用利尿剂的患者慎用。 |
1.非肝胆湿热症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