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巴韦林泡腾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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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利巴韦林泡腾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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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紫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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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
| 规格 | 50mg*12袋 |
1% |
| 剂型 | 颗粒剂(泡腾) |
酊剂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利巴韦林。 |
本品主要成份甲紫。 |
| 性状 | ||
|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8839 |
国药准字H42020314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本品用于皮肤和粘膜的化脓性感染﹑白念珠菌引起的口腔炎,也用于烫伤﹑烧伤等。 |
| 用法用量 | 本品用开水溶解后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
外用。治疗粘膜感染,用1%水溶液外涂,一日2~3次;用于烧伤﹑烫伤,用0.1%~1%水溶液外涂。 |
| 不良反应 | 1.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贫血﹑乏力等,停药后即消失。|2.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失眠﹑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等,并可致红细胞﹑白细胞及血红蛋白下降。 |
对粘膜可能有刺激或引起接触性皮炎。 |
| 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孕妇禁用。 |
尚不明确。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1.本品有较强的致畸作用,家兔日剂量1mg/kg即引起胚胎损害,故禁用于孕妇和有可能怀孕的妇女(本品在体内消除很慢,停药后4周尚不能完全自体内清除)。|2.少量药物由乳汁排泄,且对母子二代动物均具毒性,因此哺乳期妇女在用药期间需暂停哺乳,乳汁也应丢弃。由于哺乳期妇女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具自限性,故本品不用于此种病例。 |
哺乳期妇女乳房部位用药需防止婴儿经口吸入。 |
| 儿童用药 | 6岁以下小儿口服剂量未定。 |
治疗婴儿口腔念珠菌病时,涂药后应暂时把婴儿面部朝下,以避免药物咽下的可能性。 |
| 老人用药 | 老年人不推荐应用。 |
尚不明确。 |
| 药理作用 | 对粘膜可能有刺激或引起接触性皮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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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有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用。|2.对诊断的干扰:口服本品后引起血胆红素增高者可高达25%。|3.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一般有效。|4.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反应。|5.本品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6.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含量下降。 |
面部有溃疡性损害时应慎用,不然可造成皮肤着色。治疗鹅口疮时,只在患处涂药,如将溶液咽下可造成食管炎、喉头炎。涂药后不宜加封包。大面积破损皮肤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 |
| 药物相互作用 | 本品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因本品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 |
甲紫溶液遇酸呈绿黄色,遇碱游离出甲紫盐基的褐紫色沉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