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孢克洛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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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头孢克洛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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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紫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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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
| 规格 | 0.125g |
1% |
| 剂型 | 颗粒剂 |
酊剂 |
| 主要成分 | 头孢克洛。 |
本品主要成份甲紫。 |
| 性状 | ||
|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3466 |
国药准字H42020314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主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耳鼻喉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本品用于皮肤和粘膜的化脓性感染﹑白念珠菌引起的口腔炎,也用于烫伤﹑烧伤等。 |
| 用法用量 | 口服。1.成人:一次0.25g,一日3次。严重感染患者剂量可加倍,但一日总量不超过4g。或遵医嘱。2.小儿:按体重一日20~40mg/kg,分3次给予,但一日总量不超过1g。 |
外用。治疗粘膜感染,用1%水溶液外涂,一日2~3次;用于烧伤﹑烫伤,用0.1%~1%水溶液外涂。 |
| 不良反应 | 1.多见胃肠道反应:软便、腹泻、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嗳气等。2.血清病样反应较其他抗生素多见,小儿尤其常见,典型症状包括皮肤反应和关节痛。3.过敏反应:皮疹、荨麻疹、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外阴部瘙痒等。4.其他:血清氨基转移酶、尿素氮及肌酐轻度升高、蛋白尿、管型尿等。 |
对粘膜可能有刺激或引起接触性皮炎。 |
| 禁忌 | 对本品及其他头孢菌素类过敏者禁用。 |
尚不明确。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1. 孕妇慎用。2. 本品可经乳汁排出,故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暂停哺乳。 |
哺乳期妇女乳房部位用药需防止婴儿经口吸入。 |
| 儿童用药 | 新生儿的用药安全尚未确定。 |
治疗婴儿口腔念珠菌病时,涂药后应暂时把婴儿面部朝下,以避免药物咽下的可能性。 |
| 老人用药 | 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用药剂量或用药间期。 |
尚不明确。 |
| 药理作用 | 对粘膜可能有刺激或引起接触性皮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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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本品与青霉素类或头霉素(cephamycin)有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青霉胺及头霉素过敏者慎用。2.肾功能减退及肝功能损害者慎用。3.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者慎用。4.长期服用本品可致菌群失调,引发继发性感染。5.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抗球蛋白(Coombs)试验可出现阳性;硫酸铜尿糖试验可呈假阳性,但葡萄糖酶试验法不受影响;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和血尿素氮可升高;采用Jaffe反应进行血清和尿肌酐值测定时可有假性增高。6.本品宜空腹口服,因食物可延迟其吸收。牛奶不影响本品吸收。 |
面部有溃疡性损害时应慎用,不然可造成皮肤着色。治疗鹅口疮时,只在患处涂药,如将溶液咽下可造成食管炎、喉头炎。涂药后不宜加封包。大面积破损皮肤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 |
| 药物相互作用 | 1.呋塞米、依他尼酸、布美他尼等强利尿药,卡氮芥、链佐星等抗肿瘤药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肾毒性药物与本品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可能。2.克拉维酸可增强本品对某些因产生β-内酰胺酶而对本品耐药的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活性。3.口服丙磺舒可延迟本品的排泄。 |
甲紫溶液遇酸呈绿黄色,遇碱游离出甲紫盐基的褐紫色沉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