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头孢噻肟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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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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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尿嘧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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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
| 规格 | 0.5g |
50mg |
| 剂型 | 注射剂 |
片剂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噻肟钠。 |
氟尿嘧啶。 |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淡黄白色结品性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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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6727 |
国药准字H42021566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为第三代头孢菌素,抗菌谱广。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肺炎及其他下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脑膜炎﹑败血症﹑腹腔感染﹑盆腔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生殖道感染﹑骨和关节感染等。头孢噻肟可以作为小儿脑膜炎的选用药物。 |
本品为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的主要化疗药物。亦用于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包括原发性和转移性肝癌和胰腺癌)、卵巢癌和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的辅助化疗和姑息治疗。 |
| 用法用量 | 成人一日2~6g,分2~3次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严重感染者每6~8小时2~3g,一日最高剂量不超过12g。治疗无并发症的肺炎链球菌肺炎或急性尿路感染,每12小时1g。新生儿日龄小于等于7日者每12小时50mg/kg,出生大于7日者,每8小时50mg/kg。治疗脑膜炎患者剂量可增至每6小时75mg/kg,均以静脉给药。严重肾功能减退病人应用本品时须适当减量。血清肌酐值超过424μmol/L(4.8mg)或肌酐清除率低于20ml/分时,本品的维持量应减半;血清肌酐超过751μmol/L(8.5mg)时,维持量为正常量的1/4。需血液透析者一日0.5~2g。但在透析后应加用1次剂量。 |
成人常用量,一日0.15~0.3g,分3~4次服。疗程总量10~15g。 |
| 不良反应 |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约3%~5%。 |1.有皮疹和药物热、静脉炎、腹泻、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 |2.碱性磷酸酶或血清氨基转移酶轻度升高,暂时性血尿素氮和肌酐升高等。 |3.白细胞减少、酸性粒细胞增多或血小板减少少见。 |4.偶见头痛、麻木、呼吸困难和面部潮红。 |5.极少数病人可发生粘膜念珠菌病。 |
1.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偶见口腔粘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2.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3.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如发生经证实的心血管反应(心律失常,心绞痛,ST段改变)则氟尿嘧啶不能再用,因有猝死危险。 |
| 禁忌 | 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本品。 |
人类有极少数由于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应用本品而致先天性畸形者,并可能对胎儿产生远期影响。故在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内禁用本药。由于本品潜在的致突、致畸及致癌性和可能在婴儿中出现的毒副反应,因此在应用本品期间不允许哺乳。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氟尿嘧啶禁忌用于衰弱病人。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本品可经乳汁排出,哺乳期妇女应用本品时虽无发生问题的报告,但应用本品时宜暂停哺乳。本品可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血循环,孕妇应限用于有确切适应证的患者。 |
人类有极少数由于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应用本品而致先天性畸形者,并可能对胎儿产生远期影响。故在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内禁用本药。由于本品潜在的致突、致畸及致癌性和可能在婴儿中出现的毒副反应,因此在应用本品期间不允许哺乳。 |
| 儿童用药 | 婴幼儿不宜作肌内注射。 |
尚不明确 |
| 老人用药 | 老年患者用药根据肾功能适当减量。 |
尚不明确 |
| 药理作用 | 本品副作用发生率低,可见皮疹、药物热、静脉炎等,少数病人出现腹泻、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消化道反应,还可出现碱性磷酸酶或血清转氨酶升高,暂时性血尿素氮、肌酐升高。亦偶有头痛、麻木、呼吸困难和面部潮红者。个别可发生黏膜念珠菌病。极少数病人有白血球总数下降,血小板下降,嗜酸性白血球上升。 |
1.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多不严重,偶见口腔粘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内达最低点,约在3~4周后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2.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3.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的变化。如发生经证实的心血管反应(心律失常,心绞痛,ST段改变)则氟尿嘧啶不能再用,因有猝死危险。 |
|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类或头霉素也可能过敏。对青霉素或青霉胺过敏者也可能对本品过敏。应用本品发生过敏性休克时,予以肾上腺素、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糖皮质激素及抗组胺药等紧急措施。 |2.对诊断的干扰:应用本品的病人抗球蛋白(Coombs)试验可出现阳性;孕妇产前应用本品,此反应可出现于新生儿。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可呈假阳性。血清碱性磷酸酶、血尿素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血清乳酸脱氢酶值可增高。 |3.头孢噻肟钠1.05g约相当于1g头孢噻肟,每1g头孢噻肟钠含钠量约为2.2mmol(51mg)。1g头孢噻肟溶于14ml灭菌注射用水形成等渗溶液。 |4.配制肌内注射液时,0.5g、1.0g或2.0g的头孢噻肟分别加入2ml、3ml或5ml灭菌注射用水。供静脉注射的溶液,加至少10~20ml灭菌注射用水于上述不同量的头孢噻肟内,于5~10分钟内徐缓注入。静脉滴注时,将静脉注射液再用适当溶剂稀释至100~500ml。肌内注射剂量超过2g时,应分不同部位注射。 |5.肾功能减退者应在减少剂量情况下慎用;有胃肠道疾病或肾功能减退者慎用。 |6.本品与氨基糖甙类不可同瓶滴注。 |7.本品快速静脉注射(小于60秒)可能引起致命性心律紊乱。 |8.大计量头孢噻肟与强利尿剂(如呋塞米)合用可能影响肾功能,应注意肾功能变化。 |9.应用头孢噻肟可能引起假膜性肠炎。在应用过程中如发生腹泻且怀疑为假膜性肠炎时。应立即停药并予以甲硝唑口服,无效时考虑口服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 |10.长期应用本品可能导致不敏感或耐药菌的过度繁殖,需要严密观察。一旦发生二重感染,需予以相应处理。 |11.应用本品治疗可能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及罕见的粒细胞缺乏症,尤其是长期治疗。因此,疗程超过10者应监测血常规。 |12.本品对局部组织有刺激作用。在绝大多数病例中,改变注射部位即可解决血管周围外渗。极个别情况下可能发生广泛血管周围外渗,并导致组织坏死,可能需要外科治疗。 |
1、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氮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导致第二个原发恶性肿瘤的危险性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2、除单用本品较小剂量作放射增敏剂外,一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3、当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其它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1)肝功能明显异常;|(2)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3、血小板低于5万/mm3者;|(3) 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者;|(4)明显胃肠道梗阻;|(5)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4、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5、老年患者慎用氟尿嘧啶,年龄在70岁以上及女性患者,曾报告对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有个别的严重毒性危险因素。密切监测和保护脏器功能是必要的。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内禁用本药。应用本品期间禁止哺乳。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 |
| 药物相互作用 | 1.与庆大霉素或妥布霉素合用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有协同作用;与阿米卡星合用对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菌和铜绿假单胞菌有协同作用。 |2.与氨基糖甙类抗生素联合应用时,用药期间应随访肾功能。 |3.大剂量头孢噻肟与强利尿药联合应用时,应注意肾功能变化。 |4.头孢噻肟可用氯化钠注射液或葡萄糖液稀释,但不能与碳酸氢钠液混合。 |5.与阿洛西林或美洛西林等合用,可使本品的总清除率降低,如两者合用需适当减低剂量。 |
曾报告多种药物可在生物化学上影响氟尿嘧啶的抗癌作用或毒性,常见的药物包括甲氨蝶呤,甲硝唑及四氢叶酸。与甲氨蝶呤合用,应先给甲氨蝶呤4~6小时后再给予氟尿嘧啶,否则会减效。先给予四氢叶酸,再用氟尿嘧啶可增加其疗效。本品能生成神经毒性代谢产物-氟代柠檬酸而致脑瘫,故不能作鞘内注射。用本品时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别嘌呤醇可以减低氟尿嘧啶所引起的骨髓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