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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西酮钠

头孢西酮钠

处方药 非医保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胆道感染,腹膜炎),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皮肤与软组织、骨与关节感染。本品也可作为外科手术前的预防用药。本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β-溶血链球菌等革兰阳性菌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对革兰阴性菌的作用与头孢唑林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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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西酮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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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头孢西酮钠
头孢西酮钠
消炎利胆片
消炎利胆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西酮钠。

穿心莲、溪黄草、苦木。

生产企业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20063

国药准字Z4402315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胆道感染,腹膜炎),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皮肤与软组织、骨与关节感染。本品也可作为外科手术前的预防用药。本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β-溶血链球菌等革兰阳性菌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对革兰阴性菌的作用与头孢唑林相似。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注射用头孢西酮钠: 1、通常,成人一日1-4g,分2-3次,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可随年龄和症状的不同适当增减用量,严重感染时可增加至一日6g。4周以上儿童一日50mg/kg,分2-3次,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 2、肾功能异常者,根据肾功能程度适当调整用药量及用药间隔。如同时伴有肝功能损伤者更应加以注意,适当调整剂量。 3、溶液配制方法: (1)静脉注射:将1g本品溶解于5ml注射用水中,在2-3分钟内缓慢注射。 (2)静脉滴注:用适量注射用水、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溶解本品后静脉滴注,滴注时间最少持续30分钟。 (2)溶解后的药液宜立即使用,若必须贮存可于冰箱内冷藏24小时内用完,并注意在使用前观察溶液外观。

口服。一次3片,一日3次。

副作用

以下患者禁用: 1、对本品或对头孢类抗生素有过敏史者。 2、早产儿及新生儿。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禁忌

成分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胆道感染,腹膜炎),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皮肤与软组织、骨与关节感染。本品也可作为外科手术前的预防用药。本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β-溶血链球菌等革兰阳性菌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对革兰阴性菌的作用与头孢唑林相似。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药理作用

1、过敏反应:主要表现为发热、皮疹、红斑等过敏反应,如出现应立刻停药,并注意观察。罕见休克发生,应于给药后注意观察,若发生舌头喉咙肿胀,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低血压等症状,应立即停药,必要时抢救。 2、消化系统:偶见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注射速度过快可引起恶心,通过减慢注射速度可以避免。罕见发生伪膜性肠炎等伴有血便的重症肠炎,若因应用本品而出现腹痛或频繁腹泻时,应立即停药并做适当处置。肠梗阻患者忌用本品。 3、神经系统:偶见头痛、头晕等症状。 4、血液循环系统:偶见凝血功能障碍,有致出血的报道。极少数情况下可出现白细胞、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减少,贫血。 5、泌尿生殖系统:偶见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一过性升高,罕见间质性肾炎。 6、肝和胆管:偶见碱性磷酸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罕见胆汁淤积性黄疸型肝炎。 7、局部反应:偶可引起注射部位瘀血红肿;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引起血栓。 8、其他:长期用药可致菌群失调,发生二重感染;也有引起维生素缺乏的报道。

注意事项

1、由于有发生休克的可能,给药前应详细问诊,最好在用药前进行皮肤敏感试验。 2、应事先做好发生休克的急救处置准备,应让用药患者保持安静状态,充分观察。 3、以下患者慎用本品: (1)对青霉素类抗生素有过敏既往史者。 (2)本人或父母易引起变态反应性疾病体质者。 (3)肾、肝功能障碍者。 (4)血友病、血小板减少者。 (5)胃肠道溃疡者。 (6)经口摄取不良的患者或采取非经口营养的患者、高龄者、全身状态不佳者因可能出现维生素K缺乏症,要充分进行观察。 4、为防止耐药菌的产生,建议进行细菌敏感性试验。 5、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 (1)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Coombs)呈阳性反应。 (2)以非酶法测定尿糖可呈假阳性。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三个月以内的孕妇慎用本品;虽然有数据显示本品在母乳中含量极低(<1μg/ml),但仍建议哺乳期妇女慎用本品 7、儿童用药:早产儿和新生儿不推荐应用本品。 8、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常伴有肾功能减退,应适当减少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9、药物过量:如发生药物过量,应立即停用本品,必要时进行血液透析。

1.非肝胆湿热症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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