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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基脲胶囊

羟基脲胶囊

处方药 医保

辅仁药业集团熙德隆肿瘤药品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加速期和急变期、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骨髓瘤。另对头颈部鳞癌、复发性转移性卵巢癌、肾癌等亦有一定疗效,与放射治疗同时应用可作为放射增敏剂,可增加治疗头颈部鳞癌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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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基脲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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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羟基脲胶囊
羟基脲胶囊
吉非替尼片
吉非替尼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羟基脲。

本品主要成份为吉非替尼。辅料:乳糖、微晶纤维素、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乙烯吡咯烷酮K29/32、硬脂酸镁、薄膜包衣预混剂(胃溶型)。薄膜包衣预混剂(胃溶型)组成为:聚乙烯醇、聚乙二醇、二氧化钛、黄氧化铁、红氧化铁。

生产企业

辅仁药业集团熙德隆肿瘤药品有限公司

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74046

国药准字H20193362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加速期和急变期、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骨髓瘤。另对头颈部鳞癌、复发性转移性卵巢癌、肾癌等亦有一定疗效,与放射治疗同时应用可作为放射增敏剂,可增加治疗头颈部鳞癌的疗效。

本品单药适用于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见【注意事项】)。

用法用量

1、成人常用量: (1)慢粒,可根据患者用药前病情及白细胞数高低而决定剂量,一般开始剂量为每日按体重20-30mg/kg,1次或分2次口服,当白细胞下降至10×109/L以下时,减量至约为每日20mg/kg,口服维持或改间歇服用。 (2)头颈癌、卵巢癌等,剂量为每次按体重60-80mg/kg,或按体表面积2000-3000mg/m2,每周2次,单独服用或与放疗合用;亦可每日按体重20-30mg/kg,每日1次口服给药。  2、小儿常用量:尚未确定。

吉非替尼的推荐剂量为250mg(1片),一日1次,口服,空腹或与食物同服。其余详见说明书。

副作用

1、水痘,带状疱疹者禁用。 2、各种严重感染者禁用。

安全性特征概述:来自ISELINTEREST和IPASS三项平期临床试验(包括2462例接受吉非巷尼250mg每日一次单药治疗的患者)的汇总数据集中,最常见(发生率20%以上)的药物不良反应(ADRs)为腹泻和皮肤反应(包括皮疹、痤疮、皮肤干燥和瘙痒),一般见于服药后的第一个月内,通常是可逆性的。其余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期使用:目前尚无吉非替尼用于妊娠期女性的资料。在器官发生期给予可产生母体毒性剂量的吉非替尼:在大鼠中可观察到成骨不全的发生率升高,在家免中可观察到胎儿体重下降。在大鼠中未观察到畸型,仅在产生严重母体毒性的剂量下可在家免中观察到畸型。在接受吉非替尼治疗期间,要劝告育龄女性避免妊娠。哺乳期使用在接受吉非替尼治疗期间,应建议哺乳母亲停止母乳喂养。目前尚无吉非替尼用于哺乳期女性的资料。尚不知吉非替尼或其代谢产物是否会分泌入人乳,但当给予哺乳大鼠口服5mg/kg吉非替尼(按体表面积计为临床用药剂量的0.2倍),吉非替尼及某些代谢产物广泛分泌入乳汁。在大鼠妊娠及分娩期间给予吉非替尼20mg/kg/天(按体表面积计为临床用药剂量的0.7倍)的剂量,可减少幼鼠的存活率。儿童用药:目前尚无吉非替尼用于18岁以下儿童或青少年患者安全性与疗效的资料,故不推荐使用。老年用药:临床试验中在65岁及以上患者和65岁以下患者间未观察到整体安全性差异。尚无充足信息评估年龄较大和较小患者间的有效性差异。无需根据患者年龄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成分

本品用于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加速期和急变期、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骨髓瘤。另对头颈部鳞癌、复发性转移性卵巢癌、肾癌等亦有一定疗效,与放射治疗同时应用可作为放射增敏剂,可增加治疗头颈部鳞癌的疗效。

本品单药适用于具有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见【注意事项】)。

药理作用

1、造血系统:较常见的有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或红细胞形态异常。 2、消化系统:较常见的有胃纳减退、恶心、呕吐,较少见的有便秘,长期服用本品可发生口腔粘膜炎、口腔溃烂、腹泻等。 3、其他:皮疹、红斑、瘙痒、皮肤色变深等皮肤反应及脱发较为少见,可偶然发生血尿酸增高或尿酸性肾病,偶见头痛、倦睡、头晕、幻觉、惊厥等神经毒性表现及药物性发热。

注意事项

1、骨髓抑制、严重贫血、肾功能不全、痛风、尿酸盐结石史等慎用。 2、患者应避免接受疫苗的免疫接种。 3、服用本品可使患者的血尿素氮、血尿酸及肌酐浓度暂时性增高。 4、服用本品时应适量增加液体摄入量,以增加尿量及尿酸的排出。 5、治疗前后及治疗期要严密定期随访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血尿素氮、尿酸、肌酐浓度,若出现显着的粒细胞或血小板减低,如白细胞下降至2.5×109/L或血小板下降至100×109/L以下,应暂停服用本品,并予相应处理。 6、与放疗合用时,应在放疗前7日开始给药,并严密观察血象,若出现严重的放疗不良反应,也应考虑减少或暂停服用本品。

1. 服药期间避免同时使用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2. 监测肝功能;3.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4. 避免与食物同服;5. 出现严重皮疹或肝功能异常时需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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