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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溴酸右美沙芬

氢溴酸右美沙芬

处方药 医保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干咳。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咽喉炎、肺结核等,亦可用于因吸入刺激物引起的刺激性干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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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溴酸右美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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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氢溴酸右美沙芬
氢溴酸右美沙芬
消炎利胆片
消炎利胆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氢溴酸右美沙芬。

穿心莲、溪黄草、苦木。

生产企业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53085

国药准字Z4402315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干咳。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咽喉炎、肺结核等,亦可用于因吸入刺激物引起的刺激性干咳。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口服,成人每次15-30mg,一日3-4次。 氢溴酸右美沙芬软胶囊: 口服。 1、成人:常用一次10-20mg,一日3-4次。 2、小儿:2岁以下未定;2-6岁,一次口服2.5-5mg,一日3-4次;6-12岁,一次口服5-10mg,一日3-4次。 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 口服,温水冲服。7-12岁儿童,一次0.5包;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1-2包,一日3-4次。 氢溴酸右美沙芬咀嚼片: 咀嚼服用。儿童按每日每公斤体重1mg氢溴酸右美沙芬计算,分3-4次服用,或遵医嘱。 氢溴酸右美沙芬缓释片: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30mg,一日2次。 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氢溴酸右美沙芬溶液: 口服。 1、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15ml,一日3次。 2、12岁以下儿童:一日3-4次。 (1)1-3岁(标准体重10-15kg):一次1.5-2ml; (2)4-6岁(标准体重16-21kg):一次2-3ml; (3)7-9岁(标准体重22-27kg):一次3-4ml; (4)10-12岁(标准体重28-32kg):一次4-5ml。 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液: 口服。 1、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20ml,一日3次。 2、12岁以下儿童用量见: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2-3ml;年龄4-6岁,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3-4ml;年龄7-9岁,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4-5ml;年龄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5-6ml;一日3-4次。 右美沙芬缓释混悬液: 口服。服用以前充分振摇。 1、成人和12周岁以上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10ml。 2、6-12岁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5ml。 3、2-6岁儿童,常用量每日二次,每次2.5ml。 注射用氢溴酸右美沙芬: 1、使用前,每支需用1ml注射用水溶解。 2、皮下或肌内注射:通常成人每次5mg-10mg(1-2支),一日1-2次;可由临床医师根据患者年龄及咳嗽严重程度情况增减本品用量。

口服。一次3片,一日3次。

副作用

1、对本品过敏者。 2、正服用单胺氧化酶阻断剂的患者或停药不满两周的患者禁用。 3、妊娠3个月内的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 4、有精神病史者忌用。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禁忌

成分

本品用于干咳。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咽喉炎、肺结核等,亦可用于因吸入刺激物引起的刺激性干咳。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药理作用

1、偶有发生抑制呼吸现象。 2、神经系统:有时出现头痛、头晕、失眠。 3、消化系统:少数患者可有恶心、呕吐、便秘、口渴等不良反应,个别患者用药后发生ALT轻微升高。 4、过敏反应:偶见皮疹。 5、注射局部可有红肿、疼痛。

注意事项

1、本品仅有镇咳作用,使用时应注意治疗咳嗽的原因,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哮喘患者、痰多的患者、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3、孕妇慎用。 4、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具有催眠作用,用药后的患者应避免从事高空作业和汽车驾驶等类危险的操作。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1、缓释片必须整片吞服,不得碾碎或溶解后服用。 12、1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时请咨询医师。 13、注射剂应避免在神经分布丰富部位注射,也应避免在同一个部位反复注射。

1.非肝胆湿热症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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