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体克及麻醉时维持血压,也用于控制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发作。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去氧肾上腺素。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
| 生产企业 |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6690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
|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治疗体克及麻醉时维持血压,也用于控制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发作。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
| 用法用量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注射液:成人常用量: 1、血管收缩,局麻药液中每20ml可加本品1mg,达到1:2000度;蛛网膜下腔啕灌每2-3ml达到1:1000浓度。 2、升高血压,轻或中度低血压肌内注射25mg再次给药间隔不短于10-15分钟射一次0.2mg,按需每隔10-15分钟给药一次。 3、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初量静脉注射0.5mg,20-30秒钟内注入,以后用量递增,加药量不超过0.1-0.2mg,一次量以1mg为限。 4、严重低血压和休克(包括与药物有关的低血压),可静脉给药,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每500m1中加本品10mg(1:50000度),开始时滴速为每分钟100-180滴血压稳定后递减至每分钟40-60滴,必要时浓度可加倍,滴速则根据血压而调节。 5、为了预防蛛网膜下腔阻滞期间出现低血压,可在阻滞前3-4分钟肌内注射本品2-3mg。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
| 副作用 |
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甲亢、糖尿病、心肌梗塞者禁用,近两周内用过单胺氧化酶抑制剂者禁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
| 禁忌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
| 成分 |
本品用于治疗体克及麻醉时维持血压,也用于控制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发作。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
| 药理作用 |
1、胸部不适或疼痛、眩晕、易激怒、震颤、呼吸困难、虚弱等,一般少见,但持续存在时需注意。 2、持续头痛以及异常心率缓慢,呕吐,头胀或手足麻刺痛感,提示血压过高而逾量应立即重视,调整用药量:反射性心动过缓可用阿托品纠正,其他逾量表现可用a受体阻滞剂如酚妥拉明治疗。 3、静注给药治疗阵发性心动过速时常出现心率加快或不规则,提示过量。 |
||
|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反应:对其他拟交感胺如苯丙胺、麻黄碱、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奥西那林、间羟异丙肾上腺素过敏者,可能对本品也异常敏感。 2、下列情况慎用:严重动脉粥样硬化、心动过缓、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心肌病、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动过速、周围或肠系膜动脉血栓形成等患者。 3、治疗期间除应经常测量血压外,须根据不同情况作其他必要的检查和监测。 4、防止药液漏出血管,出现缺血性坏死。 5、运动员慎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动物试验发现有胎儿毒性,妊娠晚期或分娩期间使用,可使子宫的收缩增强,血流量减少,引起胎儿缺氧和心动过缓。故孕妇在非必要时应避免使用。 7、儿童用药:本品在小儿中应用尚缺乏研究。 8、老年用药:老年人慎用,以免引起严重的心动过缓或(和)心排血量降低,应适当减量。 9、药物过量:出现血压过度上升,反射性心动过缓可用阿托品纠正,其他逾量表现可用α受体阻滞如酚妥拉明治疗。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