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季节性过敏性鼻炎:适用于缓解成人和6岁及6岁以上的儿童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相关的症状。如打喷嚏,流鼻涕,鼻、上颚、咽喉发痒,眼睛发痒、潮湿、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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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非索非那定。 |
穿心莲、溪黄草、苦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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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四川省旭晖制药有限公司 |
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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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0133 |
国药准字Z44023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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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季节性过敏性鼻炎:适用于缓解成人和6岁及6岁以上的儿童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相关的症状。如打喷嚏,流鼻涕,鼻、上颚、咽喉发痒,眼睛发痒、潮湿、发红。 |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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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1、季节性过敏性鼻炎: (1)成人、12岁及12岁以上儿童,盐酸非索非那定的推荐剂量为60mg,一日2次,或180mg一日1次。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推荐起始剂量为60mg,一日1次。 (2)6至11岁儿童,盐酸非索非那定的推荐剂量为30mg,一日2次,肾功能不全的儿童患者推荐起始剂量为30mg,一日一次。 2、慢性特发性荨麻疹: (1)成人、12岁及12岁以上儿童,盐酸非索非那定的推荐剂量为60mg,一日2次。肾功能不全患者推荐起始剂量为60mg,一日1次。 (2)6至11岁儿童,盐酸非索非那定的推荐剂量为30mg,一日2次。肾功能不全的儿童患者推荐起始剂量为30mg,一日1次。 |
口服。一次3片,一日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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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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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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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1、季节性过敏性鼻炎:适用于缓解成人和6岁及6岁以上的儿童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相关的症状。如打喷嚏,流鼻涕,鼻、上颚、咽喉发痒,眼睛发痒、潮湿、发红。 |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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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季节性过敏性鼻炎: (1)安慰剂对照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临床试验中,2461名12岁及12岁以上患者接受了盐酸非索非那定20mg至240mg一日2次的治疗,盐酸非所非那定与安慰剂不良反应相似。 (2)安慰剂对照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临床试验中,570名12岁及12岁以上患者接受了盐酸非所非那定120mg或180mg的一日1次治疗,盐酸非所非那定与安慰剂不良反应相似。 (3)以上研究表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包括嗜睡,都不是剂量相关性的,并且在各种年龄、性别和种族组之间是相似的。不良反应表现详见说明书。 2、慢性特发性荨麻疹: (1)12岁及12岁以上患者在安慰剂对照下慢性特发性荨麻疹研究报告的副作用发生率与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研究报告的副作用发生率相似。 (2)安慰剂对照的慢性特发性荨麻疹的临床验证,包括726名12岁及12岁以上患者接受盐酸非索非那定剂量为20mg至240mg每日2次治疗,盐酸非索非那定副作用与安慰剂相似。在美国、加拿大盐酸非索非那定60mg每日2次与安慰剂对照,临床验证普遍比安慰剂高的、发生率大于2%的不良反应如下:背痛、鼻窦炎、眩晕、嗜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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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不应与铝、镁制酸剂短时间内同时服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品对动物未表现明显的致畸作用。大鼠口服人用最大剂量3倍剂量时,观察到幼崽体重增长和存活率呈剂量相关性下降。 (2)由于对怀孕妇女未进行充分的、良好对照的研究,因此在怀孕期间只有当潜在的利益远大于对胎儿的危害时才能使用盐酸非索非那定。 (3)对哺乳期妇女未进行充分的、良好对照的研究。因为许多药物均可以经乳汁分泌,哺乳期妇女应慎用盐酸非索非那定。 3、儿童用药:盐酸非索非那定对6岁以下儿童患者的安全性和疗效尚未建立。 4、老年用药:尚不能确定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的反应是否有差异。但是由于该药物经肾脏充分排泄,肾功能损伤的患者药物毒性反应发生的危险性有可能增加。而老年患者很有可能有肾功能的下降,因此剂量的选择需谨慎,必要时需要进行肾功能监测。 5、药物过量: (1)盐酸非所非那定过量服用的报道罕见,并且这方面信息很少。然而,有眩晕、嗜睡和口干的报道。单剂量服用盐酸非索非那定达800mg(此剂量水平有6名健康志愿者)、690mg一日2次给药一个月(此剂量水平有3名健康志愿者)或240mg一日1次给药一年(此剂量水平有234名健康志愿者)与安慰剂相比无临床显著的不良反应发生。 (2)在过量服用时,应考虑采取标准的措施去除尚未吸收的药物。建议采取对症处理和支持疗法。 (3)资料表明,在服用盐酸非索非那定后,血液透析疗法不能有效去除血液中的盐酸非索非那定(1.7%被去除)。 |
1.非肝胆湿热症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