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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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对比详情
| 药品信息 |
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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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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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品牌 | ||
| 规格 | 4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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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片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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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 |
马来酸氯苯那敏。 |
| 性状 | ||
| 生产企业 |
吉林省福尔泰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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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51023508 |
国药准字H22024801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本品适用于皮肤过敏症:荨麻疹、湿疹、皮炎、药疹、皮肤瘙痒症、神经性皮炎、虫咬症、日光性皮炎。也可用于过敏性鼻炎、血管舒缩性鼻炎、药物及食物过敏。 |
| 用法用量 |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
口服。成人一次1片,一日3次。 |
| 不良反应 |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主要不良反应为嗜睡、口渴、多尿、咽喉痛、困倦、虚弱感、心悸、皮肤瘀斑、出血倾向。 |
| 禁忌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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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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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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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老年人较敏感应适当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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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作为组织胺H1受体拮抗剂,本品能对抗过敏反应所致的毛细血管扩张,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缓解支气管平滑肌收缩所致的喘息,本品抗组胺作用较持久,也具有明显的中枢抑制作用,能增加麻醉药、镇痛药、催眠药和局麻药的作用。本品主要在肝脏代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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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
1.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2.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3.儿童剂量请向医师或药师咨询。|4.新生儿、早产儿不宜使用。|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6.膀胱颈梗阻、幽门十二指肠梗阻、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消化性溃疡、高血压和前列腺肥大者慎用。|7.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物相互作用 | 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因此,利巴韦林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 |
1.本品不应与含抗组胺药(如马来酸氯苯那敏、苯海拉明等)的复方抗感冒药同服。|2.本品不应与含抗胆碱药(如颠茄制剂、阿托品等)的药品同服。|3.与解热镇痛药物配伍,可增强其镇痛和缓解感冒症状的作用。|4.与中枢镇静药、催眠药、安定药或乙醇并用,可增加对中枢神经的抑制作用。|5.本品可增强抗抑郁药的作用,不宜同用。|6.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