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钆贝葡胺注射液

钆贝葡胺注射液

处方药 医保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是一种适用于肝脏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诊断性磁共振成像(MRI)的顺磁性对比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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钆贝葡胺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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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钆贝葡胺注射液
钆贝葡胺注射液
消炎利胆片
消炎利胆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钆贝葡胺。

穿心莲、溪黄草、苦木。

生产企业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203008

国药准字Z4402315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是一种适用于肝脏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诊断性磁共振成像(MRI)的顺磁性对比剂。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用法用量

1、肝脏:对成年患者的推荐剂量为0.1mmol/kg,相当于0.5M的溶液0.2ml/kg。造影剂团注后可以立刻作对比成像(动态增强MRI)。在肝脏,依据个体需要,可以在注射后40-120分钟之间进行延迟成像。 2、中枢神经系统:钆贝葡胺对成年患者的建议剂量是0.1mmol/kg,相对应为0.5M溶液0.2ml/kg。 3、该产品应在未经稀释的情况下以团注或缓慢注射(10ml/min)的形式静脉给药,并随之注入至少5ml生理盐水冲洗。为了使钆贝葡胺软组织外渗的潜在危险降至最低,保证注射针头或插管准确地插入静脉中是很重要的。请勿稀释,于使用前将本品抽吸入无菌注射器中。抽吸前,请检查瓶、盖有无破损。任何未用完的剩余产品必须丢弃,而不能用于其他的MRI检查。钆贝葡胺不能与其他药物混合注射。

口服。一次3片,一日3次。

副作用

1、无明确的和绝对的禁忌症。 2、尚无钆贝葡胺用于肾功能损伤(肌酐清除率≤30ml/min)患者的研究。因此,不建议在此患者群中使用。 3、尚未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中确定钆贝葡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不建议在妊娠期和哺乳期使用该品。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头晕、头痛、乏力、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全身抽搐、失眠、心悸、呼吸困难等。

禁忌

成分

本品是一种适用于肝脏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诊断性磁共振成像(MRI)的顺磁性对比剂。

清热,祛湿,利胆。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胁痛、口苦;急性胆囊炎、胆管炎见上述证候者。

药理作用

绝大多数症状是不严重的、短暂的,并且能够无后遗症地自动消退。副反应的发生与年龄、性别和给药剂量尚无相关性的证据。在钆贝葡胺的临床应用中出现下列不良反应: 1、超过1%: (1)全身反应:头痛,注射部位反应。 (2)消化系统:恶心。 (3)神经系统:血管舒张。 2、0.5-1%: (1)全身反应:实验室检查异常。 (2)心血管:高血压。 (3)神经系统:感觉异常,眩晕,口干。 (4)皮肤及附属器:皮疹。 (5)特殊感官:味觉异常。 3、低于0.5%: (1)全身反应:面部水肿,无力,发热,感染,寒战,胸痛,背痛,疼痛,注射部位疼痛、感染或注射剂渗漏。 (2)心血管系统:心动过速,房颤,心律不齐,一级动静脉堵塞,室性期外收缩,窦性心动过缓,低血压,晕厥,心肌缺血,不正常心电图,QT或PR间隔延长。 (3)消化系统:腹泻,呕吐,便秘,消化不良。 (4)神经系统:感觉过敏,震颤,多涎。 (5)呼吸系统:呼吸困难,鼻炎,喉炎,呼吸和肺部疾患。 (6)皮肤及附属器:瘙痒,荨麻疹,出汗。 (7)特殊感官:嗅觉障碍,耳鸣,眼部疾患。 (8)泌尿系统:尿频。 (9)另有:过敏反应中出现喉痉挛,胰腺坏死,肺水肿,颅内高压及偏瘫等个别严重事件的报道。 4、亦有报告显示,注射钆贝葡胺后低于0.4%的患者出现实验室异常,如:低血色素性贫血,白细胞增多,白细胞减少,嗜碱性粒细胞减少,嗜碱性粒细胞增多,低蛋白血症,低血钙,高血钾,高血糖或低血糖,糖尿,蛋白尿,血尿,血脂增高;血清铁、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血胆红素及血肌酐增高。然而,这些表现多见于已患有肝功能损害或代谢性疾病的患者。 5、来自上市后监测的资料显示:下列情况亦有报道:意识丧失,低血压,高血压,腹痛,恶心,呕吐,潮红,温度变化敏感及咳嗽。与其他钆螯合剂相似,亦有过敏/过敏样/高敏性反应的报道。这些反应表现的严重程度不同,可累及一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最常见呼吸、心血管和/或皮肤粘膜组织,严重者可致过敏性休克和死亡。以下为本品上市后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造影剂外渗可以引起以局部疼痛、烧灼感、肿胀和起泡的注射部位反应。不良反应的发生与年龄、性别或注射剂量无关。

注意事项

1、值得注意的是,对药品的组成成分和其他钆螯合物有副反应史的患者,应由医生权衡利弊是否使用钆贝葡胺。 2、肾功能正常的患者两次用药间隔至少7小时,以便使钆贝葡胺从体内正常清除。 3、在贮藏过程中,钆贝葡胺会释放少量苯甲醇(0.2%),因此不适合用于有苯甲醇过敏史的患者。 4、对于其他药物有过敏史或高敏的患者,应用本品时应在严密观察下使用并在用药后观察数小时。 5、诊断性对比剂的使用(如钆贝葡胺等)应限制在具有心肺复苏设备及处理紧急情况能力的医护人员在场的医院或诊所内。 6、对于那些对任何组成成分呈高度敏感,或有气喘史,或有其他过敏性疾病史的患者,应被认为有可能出现包括严重的,威胁生命的,致命的,过敏性的或其他特异性的反应。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在孕妇中使用钆贝葡胺,因为尚无临床数据支持它可应用于此患者群。人乳中钆贝葡胺排泌量是未知的。但是从动物实验中知道,少于给药剂量0.5%的本品通过母亲乳汁转移给新生儿。虽然此发现的临床相关性是未知的,但是在使用钆贝葡胺前应该停止哺乳,并且建议在用药后至少24小时内不应哺乳。 8、儿童用药:未在18岁以下患者群中进行钆贝葡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因此,不建议在此患者群中使用。 9、老年用药:由于老年患者多伴有肾功能的减退,且已知肾脏为本品的主要排泄器官,当老年患者使用钆贝葡胺时,请注意监测其肾功能情况。 10、药物过量:无药物过量病例的报导。因此,过量的体征和症状没有被特征化。如出现过量,请密切监测病情并对症治疗。

1.非肝胆湿热症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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